某旅游城市市有关生产和应用水煤浆的鼓励扶持政策
1、将水煤浆的生产列为我市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扶持
对新上水煤浆生产项目的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新建、扩建的水煤浆生产项目,优先考虑给予项目前期经费、技改贷款贴息等相应支持和补助。
2、建立水煤浆补助专项资金
从2014年起,每年从排污费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集中用于我市水煤浆产业的推广应用和对企业使用水煤浆项目的补贴(简称推浆专项资金)。水煤浆补助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按照排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另外,根据实际情况,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工业企业使用水煤浆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工信委、财政局制定。
3、从2013年元月1日起,对全市新上和实施更换或改造水煤浆锅炉的企业给予补助。对新上水煤浆锅炉,按水煤浆锅炉投资总额的10%-15%给予一次性补助;由燃煤锅炉改用水煤浆锅炉的企业,按锅炉改造投资总额的20%-30%给予一次性补助;由燃油(气)锅炉改用水煤浆锅炉的企业,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一次性补助10万元,10吨/小时以上一次性补助20万元。
4、从2013年元月1日起1,对实施集中供热项目的工业园区或业主,优先考虑给予技术创新、项目前期经费、技改贷款贴息等相应扶持和补助,同时优先安排给予国家、省的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此外,根据工业园区建设集中供热吨蒸汽量给予工业园区一次性奖励:40-80吨/小时(含80吨/小时)奖励15万元;80-160吨/小时奖励30万元(含160吨/小时);160吨/小时以上奖励50万元。